刘梦|新时代法学交叉学科建设的三重优化

发布者: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发布时间:2025-09-25浏览次数:194



观点速览


    一、研究背景


已有研究充分表明了法学交叉学科建设的重要性,并对法学交叉学科建设的具体策略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是,以何种逻辑和线索优化新时代法学交叉学科建设路径,仍然是学界需深入耕耘的议题。


法学交叉学科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研究的缺位,是当今法学研究中无法回避,也不能回避的“硬骨头”和“攻坚战”。因此,本研究从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三重维度出发,通过对新时代法学交叉学科建设的三重优化,以期推动高质量、复合型、创新型法治人才的培育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的形成。


二、新时代法学交叉学科建设的本体论优化


(一)学科内涵:从小交叉到大交叉的范畴扩大


在新时代,法学交叉学科的内涵应从“小交叉”扩大到“大交叉”,不仅包括在人文社会科学内不同学科间交叉融合形成的新学科,也应包括法学与自然科学不同学科间交叉融合形成的新学科;不仅包括两个学科之间的交叉,也包括多个学科之间的交叉。 


(二)学科定位:作为法学二级学科的属性确立


法学交叉学科在根本上遵循的是“法学+X”的思路,无论涉及多少个学科交叉融合,其都必须以法学学科为主体,依托法学学科进行培育。因此,法学交叉学科应属于法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 


(三)学科设置:多层次对象与领域的配置更新


法学交叉学科的设置主要依赖学位授予单位的自主性与积极性。在此过程中,学位授予单位既要将法学交叉学科的建设面向本硕博多层次对象,也要面向新兴、重点、涉外等多领域,在审慎增设法学交叉学科的同时,以问题为导向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学理论研究繁荣发展。


三、新时代法学交叉学科建设的认识论优化


(一)认知路径:从经验主义到建构主义的转换


 总体来看,当下在具体社会科学研究与社会科学实践中发挥较大作用的当数经验主义与建构主义。和哲学上的认识论相对应,法学交叉学科建设的认知路径同样可以被划分为经验主义与建构主义两大立场。基于法学交叉学科建设的时代性与创新性,对其的认知路径应当从经验主义转换到建构主义。


(二)认知体系:从知识分立到融合的体系重构


在认识论维度,法学交叉学科认知体系的形成并非不同学科知识“从分立到拼接”的过程,而是“从分立到融合”的过程。在知识融合的基础上,法学交叉学科可以架构独立的知识体系。


(三)认知逻辑:从单一到复合创新的思维培育


在多重学科思维模式的交叉融合下,法学交叉学科本身的认知逻辑需要完成从单一到复合创新的转换,法学交叉学科培育的法治人才的思维模式同样需要完成从单一到复合创新的转换。


四、新时代法学交叉学科建设的方法论优化


(一)理论研究与教育教学的区分


一门学科之所以被称为学科,其意义就在于理论研究与教育教学两个方面:一方面在于供法学研究者进行理论研究、产出理论成果;另一方面在于供法学院校开展法学教育,培育法治人才。基于法学交叉学科在理论研究与教育教学上的二分法,法学交叉学科建设的方法论优化可以从研究方法论与教学方法论两个维度加以展开。


(二)研究方法论:方法借鉴到融合的工具新生


一方面,法学交叉学科的理论研究需要借鉴所交叉学科的不同研究方法。另一方面,法学交叉学科应当在借鉴不同学科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形成独特的研究方法论。


(三)教学方法论:课程与教材体系的资源建设  


一方面,法学交叉学科需要建立体现本学科特色的专门课程体系。另一方面,法学交叉学科需要建立体现本学科特色的专门教材体系。


五、结语


本研究对法学交叉学科建设在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三重优化进行了探索,对本体论上的学科内涵、学科定位、学科设置,认识论上的认知路径、认知体系、认知逻辑,方法论上的研究方法论、教学方法论进行了逐一分析,既是为了唤起对法学交叉学科建设的重视,也期望解决其建设过程中的诸多问题与误区。在本研究提出的法学交叉学科建设的宏观路径基础上,法学交叉学科的精细化发展,还需要学界进一步研究。



原文呈现



新时代法学交叉学科建设的三重优化

刘梦


一、研究背景


随着知识体系的分化与交融、研究视角从单一到多元、信息技术的迭代与更新,学科交叉成为学科长足发展的时代趋势。在学科深入交叉融合的基础上,不同学科通过创造新概念、新理论、新方法,架构新的知识范畴,从而形成全新的交叉学科。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202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等两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要求,“优化法学学科体系,推进法学和其他学科交叉融合发展”;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再次重申,“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这不仅表明了交叉学科建设的重要性,也对新时代的交叉学科建设提出了政策要求。法学是最古老的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之一,法学交叉学科的建设事关法学研究的发展与法学人才的培育,为新时代法学教育与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了新契机。世界一流法学院都重视交叉学科的建设,引领法学学科体系创新发展。我国法学院校同样也在从学科交叉到交叉学科的发展趋势与建设过程中,不断丰富法学交叉学科的数量与内涵,诸如社会法学、传播法学、教育法学、监察法学、廉政法学、卫生法学、数据法学、计算法学、人工智能法学、航空航天法学等法学交叉学科不断涌现,不断扩展法学教育与研究的领域。


不同于灵活的学科交叉,交叉学科是十分严谨的。在法学交叉学科增设如火如荼的背景下,法学交叉学科的建设是一个更为关键的任务。纵览学界相关研究,相较于交叉学科建设,法学交叉学科研究并不十分丰富,现有成果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一方面,部分学者立足于宏观的法学交叉学科建设,探索法学交叉学科的时代意义、生成路径、建设困境、基本理念以及完善路径;另一方面,部分学者着眼于人工智能法学、国家安全法学、海洋法治学、党内法规学等诸多法学交叉学科的具体构建,探索法学交叉学科的学科定位、自主知识体系、课程体系等。已有研究充分表明了法学交叉学科建设的重要性,并对法学交叉学科建设的具体策略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是,以何种逻辑和线索优化新时代法学交叉学科建设路径,仍然是学界需深入耕耘的议题。


和学科研究需要特定的研究范式一样,学科建设需要遵循一定的建设逻辑。一般而言,对某一事物的哲学认知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对其“根本性质”的最抽象概括,即“本体论”;二是对“认识的基本途径”的最抽象概括,即“认识论”;三是对“认识的基本方法”的最抽象概括,即“方法论”。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是认知与研究某一事物的三重维度,三者是相互联系的理论系统。本体论是认识论的逻辑起点,认识论是方法论的理论前提,方法论是对本体论和认识论的实践转化。本研究对法学交叉学科的建设同样予以一定层次的区分:第一层次是法学交叉学科建设的本体论,本体论是基础,涉及的是“法学交叉学科是什么”的问题;第二层次是法学交叉学科建设的认识论,认识论是主体内容,涉及的是“法学交叉学科包括什么”的问题;第三层次是法学交叉学科建设的方法论,方法论是具体措施,涉及的是“法学交叉学科如何作为”的问题。不过,由于法学交叉学科仍然属于新生事物,我国法学院校以及法学教育学界对于法学交叉学科建设的学术研究与应用实践都尚处于探索阶段,还有诸多问题亟待厘清。在本体论上,法学交叉学科的学科内涵、学科定位、学科设置尚未形成共识;在认识论上,法学交叉学科的认知路径、认知体系、认知逻辑尚未达成统一;在方法论上,法学交叉学科的研究方法论与教学方法论更是尚未得到深入研究。总体而言,法学交叉学科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研究的缺位,是当今法学研究中无法回避,也不能回避的“硬骨头”和“攻坚战”。因此,本研究从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三重维度出发,通过对新时代法学交叉学科建设的三重优化,以期推动高质量、复合型、创新型法治人才的培育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的形成。


二、新时代法学交叉学科建设的本体论优化


本体论是关于存在(或不存在)基础的问题——换言之,是关于深刻的形而上学思考。“本体论意指关于存在的研究或理论,关注的是组成实在的‘材料’的性质和结构问题”。认识论、方法论都包含本体论的预设或前提,只有具备这些前提,才能掌握事物变化与发展的全局。具体而言,本体论是关于“存在”的学问,解决的是事物的本质究竟是什么的问题。其反映在法学交叉学科的建设中,是指解决“法学交叉学科是什么”的根本问题。法学交叉学科建设的本体论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法学交叉学科的学科内涵问题,即什么样的学科组成可谓是法学交叉学科;二是法学交叉学科的学科定位问题,即法学交叉学科在我国的学科体系中究竟处于何种地位;三是法学交叉学科的学科设置问题,即应按照何种原则与规则设立新的法学交叉学科。对以上三个问题的回答,构成了法学交叉学科的本体论。然而,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界,法学学者与法学院校对于法学交叉学科的本质与存在方式,即法学交叉学科的内涵、定位与设置这三个问题尚存在诸多争议。在此,需要分别从学科内涵、学科定位、学科设置三个角度对新时代法学交叉学科建设加以本体论优化。


(一)学科内涵:从小交叉到大交叉的范畴扩大


“法学交叉学科”,是“法学”与“什么”的交叉。厘清法学交叉学科的学科内涵,在教义学的意义上就是解释“交叉”的内涵。我国法学交叉学科的内涵发展可以概括为三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学者们认为法学学科交叉主要指法学内部不同部门法学之间的交叉,此时仅为学科交叉,并未形成真正的交叉学科;在第二个阶段,法学学科逐步与社会学、政治学等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交叉,形成新的法学交叉学科;在第三个阶段,法学学科逐步与理工医等自然科学学科交叉。在新时代,法学交叉学科的内涵应从“小交叉”扩大到“大交叉”,不仅包括在人文社会科学内不同学科间交叉融合形成的新学科,也应包括法学与自然科学不同学科间交叉融合形成的新学科;不仅包括两个学科之间的交叉,也包括多个学科之间的交叉。


一方面,传统意义上的法学交叉学科主要指由人文社会科学内不同学科间交叉融合形成的新学科,此即为“小交叉”。就法学学科内部而言,法学一级学科内部各部门法学之间会产生交叉融合。例如,罗马法学家以利益保护的价值取向为标准将法律划分公法和私法。但是,法律关系纷繁复杂,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同时涉及公法与私法的法律问题。以民法为代表的私法和与宪法、行政法为代表的公法学科之间必须互为知识供给、交互融合,继而形成了刑民一体化、公私一体化等研究领域。但需要强调的是,此种交叉融合只是法学学科的内部交叉,尚未形成独立的法学交叉学科。就法学学科外部而言,法学一级学科同样可以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交叉融合,形成新的交叉学科。人文社会科学包含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等门类,法学与这些学科门类下的不同学科交叉,进而形成了社会法学、财税法学、民族法学、教育法学等法学交叉学科。


另一方面,新时代意义上的法学交叉学科还包括法学学科与自然科学学科的交叉融合,此即为“大交叉”。法学学科在广义上属于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存在着与系统科学、生态学等理学学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环境科学与工程等工学学科,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等医学学科交叉进而形成新的法学交叉学科的可能。在法学交叉学科中,最早与自然科学学科交叉形成的是环境法学;近年来,新兴的法学与自然科学学科交叉形成的是人工智能法学。法学交叉学科内涵从“小交叉”扩大至“大交叉”是发展的必然,国家政策文件也在推动这一转变。


(二)学科定位:作为法学二级学科的属性确立


学科定位,是指某一学科在学科专业目录中应处于哪一位置。在14个学科门类之下,学科主要被区分为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法学交叉学科是一级学科还是二级学科,直接影响到其之下研究领域的性质定位,也直接影响法学院校的本科专业、硕士点、博士点建设。从现有讨论看,当前国家政策文件以及理论学界对法学交叉学科的属性定位存在诸多立场,但厘清后可以发现,法学交叉学科遵循的是“法学+X”的基本思路,其学科定位应当为法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


对法学交叉学科定位的争议可以从国家政策文件和理论学界两个维度加以考察。其一,不同时期的国家政策文件体现了不同的立场与态度。2010年教育部公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规定,“交叉学科按照目录外二级学科管理”。但是,2022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特别增设了“14 交叉学科”门类,包括可分属于不同学科门类的7个一级学科。交叉学科门类的增设似乎表明,法学交叉学科也有作为交叉学科门类下一级学科的可能。其二,理论学界对于法学交叉学科的学科定位同样存在争议。一级学科论立场的学者认为,在交叉学科已经被正式增设为学科门类的背景下,国家安全法学是一级学科,海洋法治学、党内法规学、国际法学也应当被提升为一级学科。二级学科论立场的学者认为,人工智能法学、社会治理法学都是法学学科体系中的综合性二级学科,国家安全法学是国家安全学一级学科下的目录内二级学科。


在交叉学科被增设为学科门类的基础上,已经形成以及今后即将形成的法学交叉学科应当作为法学一级学科之下的二级学科。一方面,从语义解释上看,“法学交叉学科”,“法学”框定了学科领域,即法学一级学科。“交叉学科”是偏正短语,作为修饰语的“交叉”包括法学与不同学科门类、一级学科、二级学科的交叉,作为中心语的“学科”在现有的学科专业目录下,其定位为二级学科。另一方面,在交叉学科门类设置之前,我国交叉学科一直是按照二级学科建设实践。事实上,学科设置是一项十分严肃的事情,一级学科的设置则更为严肃。20余年来,我国法学学科门类下的一级学科数量并未有明显增长。现有交叉学科门类主要针对的是“硬科技”和“新学科”,交叉的学科之间不存在主次之分;而法学交叉学科仍然以法学学科为主,和交叉学科门类下的一级学科存在较大差别。因此,法学交叉学科在根本上遵循的是“法学+X”的思路,无论涉及多少个学科交叉融合,其都必须以法学学科为主体,依托法学学科进行培育。因此,法学交叉学科应属于法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


(三)学科设置:多层次对象与领域的配置更新


法学交叉学科的建设应当面向哪些教育对象,如何设置某一法学交叉学科?基于法学交叉学科的二级学科地位,其存在两种设置路径:一是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直接将其列入目录内二级法学交叉学科;二是由学位授予单位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法学交叉学科。但是,我国的学科目录多年以来只设置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等10个目录内法学二级学科,短期内增设多个法学交叉学科并不太可能,因此,法学交叉学科的设置主要依赖学位授予单位的自主性与积极性。在此过程中,学位授予单位既要将法学交叉学科的建设面向本硕博多层次对象,也要面向新兴、重点、涉外等多领域,在审慎增设法学交叉学科的同时,以问题为导向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学理论研究繁荣发展。


一方面,法学交叉学科建设需要面向本硕博多层次对象。众所周知,法学二级学科主要面向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进行培养和授予学位,法学本科生的培养通常以法学专业为主,并不存在二级学科的划分。也正因如此,当前法学院校的法学交叉学科建设主要针对的对象是研究生。例如,同济大学设立了知识产权交叉学科博士点,华中师范大学设立了公共政策与法治交叉学科博士点,东南大学设立了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法学交叉学科博士点。但是,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不能仅仅依赖研究生,而是要贯通多层次复合型人才培养体系,强化本硕博各个阶段学生的交叉复合培养。面向法学本科生的法学交叉学科建设虽然不能直接以学位形式开展,但可以以项目制、第二学士学位的方式进行。例如,北京大学法学院在本科生二年级设立“政治、法律与社会”联合培养项目,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设立了“法学—人工智能”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这些项目制的实施,带有一定程度的探索意味,能够在本科阶段形成交叉学科人才培育的实验场。


另一方面,法学交叉学科建设需要面向新兴、重点、涉外等多领域。虽然法学学科与任何其他学科通过交叉融合都有形成法学交叉学科的可能性,但并非所有的法学交叉学科都有必要设立。坚持以问题研究为中心,才是法学交叉学科研究的价值与意义。因此,学位授予单位在设置法学交叉学科时必须以问题为导向。新兴、重点、涉外等领域是立法的重点关注领域,同样应当是法学交叉学科建设的重点关注领域。例如,人工智能、国家安全、数字经济、社会治理等属于国家关注的关键领域,需要深入探索法学交叉学科设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当然,不可忽视的是,国家对二级学科实行严格管理,因而不能随意设置法学交叉学科作为法学二级学科。在增设某一法学交叉学科时,必须深入论证交叉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必须坚持“先探索试点、成熟后再进目录”,建立交叉学科的调整机制。


三、新时代法学交叉学科建设的认识论优化


本体论表示对某一事物的根本看法和基本观点,在本体论的基础上,人们对事物的科学理论与科学规律进行认识,从而形成了认识论。具体而言,认识论的核心概念是知识,认识论是关于“知识”的学问,解决的是事物所形成的知识体系包括什么的问题。法学交叉学科建设的认识论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法学交叉学科的认知路径问题,即采用何种途径对法学交叉学科进行认识;二是法学交叉学科的认知体系问题,即法学交叉学科是否存在知识体系以及其内容为何;三是法学交叉学科的认知逻辑问题,即作为一门学科,法学交叉学科所培养的人才思维应当如何。对以上三个问题的回答,构成了法学交叉学科的认识论。当前法学交叉学科的认知路径存在经验主义与建构主义的立场争议,认知体系存在知识体系本身的内容困惑,认知逻辑存在学科建设人才培育目标的确立问题。在此,需要分别从认知路径、认知体系、认知逻辑三个角度对新时代法学交叉学科建设加以认识论优化。


(一)认知路径:从经验主义到建构主义的转换


 毋庸置疑,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学交叉学科在认识论上应当有独立的认知体系与认知逻辑。从认识论角度思考法学交叉学科,核心是对其所承载的知识的理解。法学交叉学科是由法学与一个或多个学科交叉融合而形成的全新学科,正确认知的前提是采用正确的认知路径。哲学上的认识论至少存在理性主义、经验主义、构成主义以及社会建构主义四种立场。总体来看,当下在具体社会科学研究与社会科学实践中发挥较大作用的当数经验主义与建构主义。和哲学上的认识论相对应,法学交叉学科建设的认知路径同样可以被划分为经验主义与建构主义两大立场。基于法学交叉学科建设的时代性与创新性,对其的认知路径应当从经验主义转换到建构主义。


其一,法学交叉学科的认识论难以采取经验主义的认知路径。经验主义本身就一直遭受学界的质疑与批判,英国哲学家霍兰(R. F. Holland)在他1980年的著作《反对经验主义:论教育、认识论和价值》中,通过强调教育的社会和公共维度,揭露了源自经验主义世界观的教育哲学的不足。法学学界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并以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为逻辑脉络,按照部门法学的划分标准设立了法学理论、法律史、民商法、刑法等现行的法学二级学科。在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所构成的法学二级学科体系内,高校自主设置的按二级学科管理的法学交叉学科在实践中面临着身份缺失的尴尬处境。法学交叉学科既不同于理论法学,也不同于部门法学,诸如数据法学、民族法学等法学交叉学科并不具有如民法、刑法一样的特定法律规范体系,也不如民法、刑法一样可以被视为法律部门。法学交叉学科往往是规制意识初醒的领域,是一种领域法学而非部门法学,其较少存在现成的理论基础与研究范式。在这样的情况下,想当然地按照法学学科建设的传统经验,将法学交叉学科与部门法学学科或理论法学学科完全等同是不可取的。


   其二,法学交叉学科的认识论应当采取建构主义的认知路径。建构主义理论认为,人的认知观念由多种因素综合作用发展而成。建构主义强调研究主体与客体的充分互动,要求纠正经验主义过剩局面下研究者的路径依赖与偏见。从当前的时代背景看,法学交叉学科已经逐渐从法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内部的交叉转向法学与自然科学学科的交叉,并且交叉的内容也日新月异,诸如数据算法、情感计算、数字孪生等都属于新概念、新领域、新问题,这意味着法学交叉学科的认知体系、认知逻辑都应当是全新的,而非原有法学学科认识论的重复再现。这要求法学交叉学科的学科建设应当立足于交叉学科本身,不断开创学科的理论体系与教学实践,而不能简单地直接借鉴法学传统学科。在此基础上,法学交叉学科的认知构建是建构主义而非经验主义。


(二)认知体系:从知识分立到融合的体系重构


学科首先是一种知识分类体系,知识体系化是学科的终极目标。任何一门学科都是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通过学科的逻辑起点、逻辑规律、逻辑手段层层推进,从抽象到具体形成完整的学科理论知识体系与逻辑系统。就法学交叉学科而言,如果缺少统一且公认的研究范式和知识体系,就很难供法学院校师生习得并加以传承,也很难供法学研究者进行学术研究与理论塑造。法学交叉学科的知识体系,即以某一法学交叉学科关注的领域作为重心,探讨其中存在的法律原理、法律规则与法律方案。在认识论维度,法学交叉学科认知体系的形成并非不同学科知识“从分立到拼接”的过程,而是“从分立到融合”的过程。在知识融合的基础上,法学交叉学科可以架构独立的知识体系。


其一,法学交叉学科的知识体系形成并非不同学科知识“从分立到拼接”的过程,而是“从分立到融合”的过程。和学科内涵相对应,法学交叉学科的知识体系既包括法学内部学科之间知识的交叉,也包括法学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以及自然科学学科之间知识的交叉。由于法学交叉学科涉及两个甚至多个学科,因此其知识体系的构建必然涉及不同学科的多种知识。因此,可能出现两种法学交叉学科的知识体系。一种是知识体系的表面交叉融合,即不同学科知识从分立到拼接。在此种知识体系形成过程中,法学交叉学科的知识构成只是将不同学科间相互分立的知识内容进行拼接,是知识的重复交叉与简单拼凑;另一种是知识体系的实质交叉融合,即不同学科知识从分立到融合。在此种知识体系形成过程中,不同学科的知识与理论不是拼接,而是融合。“从分立到融合”而非“从分立到拼接”才是法学交叉学科的认知体系形成过程。法学交叉学科毕竟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应当有独立的知识体系。无论怎么融合,必须拒绝机械拼凑、毫无边界的发展模式,必须以法学为根本基石、以其他学科的成果拓展法学学科的固有领域、以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分析法学学科的特殊问题、以其他学科的理论模型创新法学学科的知识架构,以新的知识体系形成新的知识增长点。


 其二,在知识从分立到融合的体系形成思路下,法学交叉学科可以架构独立的知识体系。法学交叉学科的知识体系是对法学基础学科知识体系的完善甚至重构,需要层级化建构学科特殊的研究对象、研究范畴、基本原则,以其所调整的社会领域和社会关系为切入点,准确把握其中的法律关系,建构知识框架,唯有如此才能形成知识有机关联的学科体系,真正融入社会科学知识系统。整体而言,各个法学交叉学科需要厘清本学科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所依据的法律规则、所研究的法律理论,形成具有连贯性和整体性的知识体系和理论体系。具体而言,各法学交叉学科可以从总论、分论两大维度出发,架构具体的主干理论体系和核心理论体系。例如,能源法学的理论体系就可以由总论、能源生产供应分论和节能减排分论三部分组成。


(三)认知逻辑:从单一到复合创新的思维培育


作为一门学科,法学交叉学科在认识论上既有独特的认知体系,也有独特的认知逻辑。学科内涵在于该领域的专家发展出的特定的思考方式。在知识谱系的交叉融合下,法学交叉学科的认知逻辑同样涉及所交叉的不同学科的不同思维模式。在多重学科思维模式的交叉融合下,法学交叉学科本身的认知逻辑需要完成从单一到复合创新的转换,法学交叉学科培育的法治人才的思维模式同样需要完成从单一到复合创新的转换。


其一,法学交叉学科本身所需要的认知思维需要完成从单一到复合创新的转换。法学交叉学科既不同于法学理论等理论法学,也不同于民商法、刑法等部门法学,其更多注重的是某一领域内局部法律制度的构建,在性质上属于领域法学。领域法学尤其注重推崇问题意识、综合视角、创新思维的理念。因此,数据法学、计算法学、社会法学、民族法学等法学交叉学科在认知逻辑上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秉持实用主义的研究立场。跨学科、领域化的认知逻辑是法学交叉学科独特的学科生长点和方向,只有朝着跨学科思维的方向转变,才能适应新的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其二,法学交叉学科建设所培育的法治人才的思维模式同样需要完成从单一到复合创新的转换。法学交叉学科的建设是为了促进法学理论研究与法学教育的繁荣发展,在终极意义上是为了培育能够适应某些特殊实践需求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卓越法治人才,因此法学交叉学科的建设具有强烈的人才培养导向性。跨学科、领域化的思维方式是与法学交叉学科学习最匹配的思维方式,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的卓越法治人才最需要多样化的思考方式。法学交叉学科在本体论上属于“法学+X”的法学二级学科,在认识论上贯彻的是“法学+X”的创新思维,因而其人才培养模式也不同于传统法学学科的人才培养模式,需要从单一化、教义学转向跨学科、灵活性思维。在此基础上,法学交叉学科的建设除了传授学生理论知识外,思维方式的训练同样是人才培养的重点。


四、新时代法学交叉学科建设的方法论优化


方法论着眼于我们获得认识的方法,回答我们如何获得认识。基于确立事物根本看法和基本观点的本体论、确立事物科学理论和知识内容的认识论,方法论着眼于认识事物、改造事物的方法。西方哲学方法论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历程,既包括演绎法、怀疑论等科学主义方法论,也包括马赫主义、经验批判主义等人本主义方法论。具体而言,方法论是关于“方法”的学问,解决的是如何认识事物和改造事物的问题。其反映在法学交叉学科的建设中,是指解决法学交叉学科应当以何种方法开展的问题。法学交叉学科的方法论建设问题,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法学交叉学科的方法论包括哪些;二是在方法论的分类基础上,应当如何优化。基于理论研究与教育教学的二分法,需要分别从教学方法论与研究方法论两个维度对新时代法学交叉学科建设加以方法论优化。


(一)理论研究与教育教学的区分


虽然哲学维度的方法论不胜枚举,但对于学科建设而言,学科的一般定义和实质内涵包括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两个维度。一门学科之所以被称为学科,其意义就在于理论研究与教育教学两个方面:一方面在于供法学研究者进行理论研究、产出理论成果;另一方面在于供法学院校开展法学教育,培育法治人才。从我国学科建设的整体看,诸如《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研究生教育专业学科目录》等涉及学科建设的专门性政策文件通常由教育部颁布,直接目的在于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诸如《关于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等涉及学科建设的一般性政策文件同样由教育部领衔颁布,直接目的不仅在于法学教育,也在于法学理论研究。对于法学院校而言,加强不同法学交叉学科的建设不仅是为了培养复合型法治人才、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也是为了提升师资队伍的学术能力、扩大法学院校的学术影响力。因此,基于法学交叉学科在理论研究与教育教学上的二分法,法学交叉学科建设的方法论优化可以从研究方法论与教学方法论两个维度加以展开。


(二)研究方法论:方法借鉴到融合的工具新生


法学交叉学科建设的方法论之一是研究方法论,此主要是针对法学研究者而言。一般而言,法学研究的基础方法论在根本上属于规范分析,其本身存在固有、共通的研究方法,诸如判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和法学交叉学科的学科内涵对应,其研究方法既需要借鉴法学内部学科的不同研究方法,也需要借鉴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以及自然科学学科的不同研究方法。不过,和法学交叉学科的认知体系相对应,其研究方法也不能仅仅是不同学科研究方法的单纯借鉴,而应当在不同学科研究方法交叉融合的基础上形成独特的研究方法论,实现研究工具的新生。


一方面,法学交叉学科的理论研究需要借鉴所交叉学科的不同研究方法。法学交叉学科在学科定位上是处于法学一级学科之下,与理论法学、部门法学并列的领域法学。领域法学在吸收规范法学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倾向于各种理论方法和研究工具的综合运用。不同学科的研究方法各异,多元化研究方法的加入,使得法学交叉学科更容易发现问题,也更容易提出解决问题的创新方法。其一,就法学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交叉形成的法学交叉学科(诸如经济法学、社会法学、民族法学)而言,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研究方法在此类法学交叉学科的研究中具有广阔的适用空间。利用不同领域的研究方法,对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原理、范畴、方法适当借鉴,可以对社会治理等人文社会科学交叉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其二,就法学与自然科学学科交叉形成的法学交叉学科(诸如计算法学、数字法学、人工智能法学、交通法学)而言,自然科学学科的研究方法更是为法学交叉学科提供了丰富的研究途径。人文社会科学内部不同学科的研究方法存在差异,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则存在更大差异。例如,计算法学需要从规范分析向数据分析拓展,促进计算工具的发展和法律大数据的积累,最终通过计算分析方法丰富法学研究的方法和内容;又如,数字法学存在两种并行的研究方法,一种是作为法学基础方法论的规范驱动研究,另一种是以数据和模型的方法助力学术活动和法律实践的数据驱动研究。


另一方面,法学交叉学科应当在借鉴不同学科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形成独特的研究方法论。在学科交叉的基础上,法学交叉学科的方法论应当是多维与交叉的有机统一。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终归只是拿来主义,并没有体现法学交叉学科作为一门学科的独立性。法学交叉学科仍然属于法学,不能顾此失彼、轻重不分。法学交叉学科的研究方法论需要从多门学科的方法论结合处发现法学交叉学科的生长点,从多种方法的融汇处找到法学交叉学科研究的新途径。其一,许多法学交叉学科的出现为传统法学作出了方法论上的贡献。环境法学对传统法学的贡献首先是方法论上的贡献,为传统法学提供了全新的独特的视角。正因如此,即使依然按照传统法学的方法加以研究,法学交叉学科发现的问题与得出的结论仍然是独特的。其二,在方法论交叉的基础上,各个法学交叉学科应当有独特的研究方法。独特的法学方法论是法学交叉学科作为一门学科趋于成熟的标志之一,这些独特的研究方法主要取决于该法学交叉学科是由法学与哪些学科交叉。作为较为成熟的法学交叉学科,环境法学学者以后现代主义哲学思想为基础,提出了以“主客—体化”“生态化”为核心的整体主义环境法学方法论、以“协调与融合”为核心的环境法学方法论等诸多具有特色的学科方法论。


(三)教学方法论:课程与教材体系的资源建设


  法学交叉学科建设的方法论之二是教学方法论,这主要是针对法学教育者而言。建设“法学理论体系”与“法学课程体系”既是国家法治工作的重点,也是法学院校开展教育教学的重点。法学交叉学科的教育教学建设要求全面且完善的教育教学资源,现行法学教学方法来源于传统法学的知识体系及课程体系,在新时代法学交叉学科的建设背景下,需要优化资源配置,建立与法学交叉学科相适应的教材体系与课程体系。


一方面,法学交叉学科需要建立体现本学科特色的专门课程体系。当前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采取“10+X”的分类设置模式。在10门专业必修课之外,各院校还可以根据办学特色开设其他专业必修课。法学交叉学科课程体系同样可以根据这一设置模式,分别安排必修课与选修课。在此需注意两点:其一,法学交叉学科的专门课程体系应当是独立的专门课程体系。法学课程体系是人才成长的设计图,而非法律知识的大拼盘。法学交叉学科建设要求真正的交叉学科课程,在原有的法学课程和所涉及的其他学科课程的“拼接”教学之下,还需要建设深度融合、专业交叉的法学交叉学科专属课程体系。例如,东南大学法学院的工程法专业设置了“工程法原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公法”“工程争议纠纷解决”等9门课程,组成了工程法课程群。其二,法学交叉学科的专门课程体系应当注重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的纵向衔接,面向本硕博不同层次开设课程。从法治人才不同层次的课程体系看,法学博士的课程体系由高校根据招生专业方向自主设计;法学硕士的课程体系由学位课程体系与非学位课程体系两部分组成;法律硕士的课程体系在设计理念与培养方案实施方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法学本科课程体系则是我国法学教育的基础与支柱。本、硕、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同,其课程体系应当是“融贯递进式”。因此,法学院校对于法学交叉学科的课程设置需要按照本、硕、博的不同需求,开设理论课、案例课、研讨课等多种课程形式,激发不同层次人才的法学研究热情。


另一方面,法学交叉学科需要建立体现本学科特色的专门教材体系。法学课程的基础与载体是法学教材。一门法学交叉学科不能开设“没有讲义的课程”,缺失固定教材的法学交叉学科课程体系无异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但我国法学交叉学科教学活动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专门教材的短缺。除教材数量不足,在已出版的教材中,学科知识的体系性问题和教材更新速率问题也有待解决。因此,法学院校与法学教育者在当前一段时间内的重要任务是因应时代要求编写出版一系列体现本学科特色的法学交叉学科教材。例如,2018年西南政法大学监察法学院成立后编写出版了一系列监察法学专业的教材、刊物,形成了较大的影响力。


五、结语


在今天看来,越是为我们所关注的重大问题,越应进行综合性的研究。从学科交叉到交叉学科,既是法学学科在新时代必须完成的时代升级,也是法学理论研究与法学教育进步的必由之路。法学交叉学科建设毕竟属于新兴事物,当前理论学界与教育实践对其的研究还有诸多有待探索和优化之处。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三者互相交叉和渗透,构成了对事物的整体认知。本研究对法学交叉学科建设在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三重优化进行了探索,对本体论上的学科内涵、学科定位、学科设置,认识论上的认知路径、认知体系、认知逻辑,方法论上的研究方法论、教学方法论进行了逐一分析,既是为了唤起对法学交叉学科建设的重视,也期望解决其建设过程中的诸多问题与误区。在本研究提出的法学交叉学科建设的宏观路径基础上,法学交叉学科的精细化发展,还需要学界进一步研究。


来源:《大学与学科》杂志